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聲字第73號
抗 告 人 張庭鈞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路雅芃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