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05年度,69號
SJEV,105,重聲,69,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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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鄭雅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力銘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許可將本院一0五年度重簡字第五七一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內容交付聲請人。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 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05年度重簡字第571號請求減少 價金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20日庭期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自 費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簡字第571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以免觸法。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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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