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980號
原 告 包蕾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客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萬5,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