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資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980號
SJEV,105,重簡,980,2016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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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980號
原   告 包蕾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客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萬5,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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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客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