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1038號
SJEV,105,重簡,1038,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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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黃谷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 約定:「立約人因本約定致涉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條款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 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 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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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