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5年度,1266號
SJEV,105,重小,1266,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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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266號
原   告 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被   告 英倫雙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瑩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保全兼行政服務委任契約 」為本件請求,查上開契約第18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 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就因上 開合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 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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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