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司簡調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薛郁璇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之聲請,聲請人前已對相對人就同一筆債權取得 執行名義,此有調解聲請狀附本院98年度司執天字第 41914 號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明,故已難謂有調解之必要;而再查 聲請人亦已聲請執行而未受償,此觀上開債權憑證之記載可 明。且聲請調解狀陳稱相對人有損害債權之嫌,則衡諸常情 ,即使排定調解期日,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庭協調而調解成立 。故實難謂有調解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文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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