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給付增加租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5年度,97號
FSEV,105,鳳簡,97,20160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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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王政雄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反訴被
  告)王陳秀盆間請求定期給付增加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僅繳納
  新臺幣(下同)1,100 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
  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
  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
  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
  明文明定。查上訴人上訴之先位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
  上訴人免給付租金予被上訴人。備位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訴人應自民國102 年7 月1 日起至交還土地日止,按
  月給付被上訴人78元。而本件先位、備位聲明係同時提起不
  能併存之二訴訟,屬客觀預備合併之訴,依上開規定,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之。
二、本件先位、備位聲明之部分,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又其存
  續期間未確定,且推定其期間應超過10年以上,故其存續期
  間即均應以10年計算。查先位聲明係上訴人免給付按月 170
  元之租金予被上訴人,故先位聲明部分之上訴利益應為20,4
  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170 元×一年12月×10年=20,400
  元】。而備位聲明部分係上訴人按月給付被上訴人78元,從
  而上訴人備位聲明部分之上訴利益應為11,040元【計算式:
  〔每月租金170 元×一年12月×10年=20,400元〕-〔每月
  租金78元×1 年12月×10年=9,360 元〕=11,040元】。是
  價額最高者為20,400元,應以20,400元作為本件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0,4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100 元外,
  尚應補繳400 元。茲限上訴人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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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