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5年度,222號
FSEV,105,鳳簡,222,2016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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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鍾玉珍
即 被 告
      沈龍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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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