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5年度,418號
FSEV,105,鳳小,418,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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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小字第41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諶鴻達
      薛智為
被   告 謝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伍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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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