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小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世誠(原名:秦丕俊)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08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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