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局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金娥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 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行政訴訟法第298 條第1項固有明文;又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聲請人應予釋 明,亦為同法第302條準用第297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項規定所明定。惟上開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所定 之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 未經裁判確定前,預防將來聲請人勝訴後因現狀變更,有日 後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而設,故聲請假處分者,必以 自己對於相對人,現在或將來具有訴訟繫屬之本案請求為前 提要件,亦即聲請人須釋明其具有欲保全之「公法上之權利 」,始能依上開規定聲請假處分。如未釋明其具有公法上之 請求權者,即不能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再者,所謂爭執 之公法上之權利,係指為假處分所保全之本案行政爭訟標的 之公法上之權利而言,不包括與該法律關係相牽涉之其他公 法上權利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民國103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於104年11月12日 送達調帳函,查核時發現其漏報103年度收入及帳簿憑證不 全等情事,經相對人同意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核定 補徵稅額及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31,193,140元(繳納期 限為105年6月25日),繳款書亦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迄未 繳納,亦未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今查,相對人104年12月間 即無繼續營業跡象,名下財產包括已設定高額抵押權之不動 產、銀行存款餘額270,407元及兩筆投資金額計103萬元,尚 不足清償所欠應納稅捐。而該銀行存款餘額與其最近一年度 (103年度)資產負債表約當現金2億餘元相較,顯屬不相當
,去向未明;又其104年度營業收入高達14億餘元,亦迄未 於105年5月前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逃避報繳 稅捐義務甚明,種種行徑難謂無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 執行之意。又因相對人持有債權人未兌領之退稅支票計15,1 63,898元(如附表所示),為防止相對人持該支票向付款人 提示或轉讓第三人,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爰請求裁定准許聲請人免提擔保,就附表所示之票據,於 本案移送執行前禁止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第三人,並應 將票據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欠稅查 詢情形表、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105年 5月26日105年度財營所字第70105101144號裁處書、104年11 月11日南區國稅臺南營所字第1040076028號函、送達證書、 債務人營業稅稅籍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103年度資產負債 表、104年度營業稅申報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報繳查詢結果為證。惟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有31,193,140元 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得請求其清償之事實;且就債務 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一節,雖已為相 當之釋明,然對相對人持有之系爭退稅支票所生之法律關係 究有何「公法上之權利」,而得請求其退還該支票或禁止其 提示付款之請求權乙節,則未盡釋明之責。抑且,依聲請人 聲請意旨,其所欲保全之標的乃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之公法上請求權,然聲請人對相對人持有之系爭退稅支票究 有何「公法上之權利」,已有疑義;退步言之,縱稱聲請人 對系爭支票有公法上之請求權,則此項請求權與所欲保全之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法上請求權,日後因行政爭訟 而繫屬於行政法院,亦將因法律關係不同,其所延申之「本 案」亦屬不同,殊難認為兩者之公法請求權,為屬相同之「 公法上權利」。則揆諸前開之說明,聲請人為保全其對相對 人之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法上請求權,聲請對相對 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假處分,並請求裁定准許聲請人 免提擔保,就附表所示之票據,於本案移送執行前禁止向付 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第三人,並應將票據交由執行人員記載 此項事由云云,於法即屬不合,應不予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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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 帳號 │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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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臺灣銀行│009036│DX0011090 │15,163,898元│105年8月10日│
│區國稅局│ │07104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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