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翰弦間給付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5 年6 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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