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994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訴訟代理人 方偉
一、原告因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國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