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987號
KSEV,105,雄補,987,201606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98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菭樹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超元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5 元,應徵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另原告指定陳振盛為訴訟代
   理人並未檢附委任狀,請一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委任狀,
   並載明有無特別代理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1/1頁


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