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877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
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5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3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