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832號
原 告 高雄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瓊香
訴訟代理人 張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茂財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659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