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782號
KSEV,105,雄補,782,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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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82號
原   告 三總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申達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7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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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總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達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