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陳瑞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自強、黃順豐、黃啟育、今喜通運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43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