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勵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044號
KSEV,105,雄補,1044,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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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一、原告因給付獎勵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京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355 元,應徵裁
   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8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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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