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沈宜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王牌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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