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德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0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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