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聲字,105年度,67號
KSEV,105,雄簡聲,67,201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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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代 理 人 胡晶南
相 對 人 劉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 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結前而言 ,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 ,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 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 聲字第1705號確認訴訟費用額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 裁定),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00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 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並就相對人主張聲請人對第三人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4 年度上易字第202 號及105 年度 上易字第52號事件之裁判費用債權及第三人即本院於104 年 度簡上字第186 號及第197 號事件之裁判費用債權囑託本院 執行,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助字第123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 理(系爭囑託執行部分),並就上開債權對第三人核發扣押 命令。然上揭債權遭扣押,恐嚴重影響聲請人各訴訟案件之 進行,經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訴訟,由本院以105 年度雄 簡字第1103號事件受理,如仍遭本院執行,勢難回復原狀, 爰聲請准裁定停止執行等語。並聲明:本院105 年度司執助 字第123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上揭債務人異議訴訟判決確定 前,停止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提起前開債務人異議訴訟,請求撤銷系 爭囑託執行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5 年度雄簡字第1103號卷宗核閱無訛。惟系爭囑託執行部分之 強制執行程序,雖由本院強制執行處於105 年5 月12日對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嗣經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及本院以扣押債權不存在為由異議,然執行債權



人即相對人未就第三人之異議於期限內起訴,經本院執行處 於105 年5 月31日撤銷上開扣押執行命令而告終結,乃由本 院依職權調取105 年度司執助字第1232號卷宗查證屬實,自 與上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 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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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