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移動產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207號
KSEV,105,雄簡,207,201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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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簡字第207號
原   告 陳益進
訴訟代理人 陳俊余
被   告 林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置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十樓之五號房屋內如附表所示之動產遷移。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經本院104 年度司執 字第28788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拍得原為被告所有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10樓之5 之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嗣於104 年6 月1 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惟 因故無法辦理點交,而被告現仍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置於系 爭房屋內,已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爰依民法第767 條之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 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訂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 年5 月26 日雄院隆104 司執教字第28788 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系 爭房屋屋內照片36張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 至12頁、第40 至41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房屋之謄本1 份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33頁),另據本院調閱上開執行事件之案卷 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從而,被告於原告取得系爭房屋所 有權後,猶仍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置於屋內,自已妨害原告 所有權之行使無虞,是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請求被 告遷移該等物品以排除侵害,自為法之所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遷移 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訴訟費用計算式:
附表;
┌─┬──────────┬─────────┐
│ │品名及數量 │卷內對照照片 │
├─┼──────────┼─────────┤
│1 │掛鐘1 個、行事曆1 份│第8 頁正面上方 │
├─┼──────────┼─────────┤
│2 │中華民國道路交通標誌│第8 頁正面中間 │
│ │標線號誌圖(標誌部分│ │
│ │)1 份 │ │
├─┼──────────┼─────────┤
│3 │中華民國道路交通標誌│第8 頁正面下方 │
│ │標線號誌圖(號誌、標│ │
│ │線部分)1 份 │ │
├─┼──────────┼─────────┤
│4 │掛圖1個、電鈴1個 │第8 頁背面上方 │
├─┼──────────┼─────────┤
│5 │法律顧問證書及框架1 │第8 頁背面中間 │
│ │份、日曆1 份 │ │
├─┼──────────┼─────────┤
│6 │高雄市營利事業登記證│第8 頁背面下方 │
│ │及框架1 份 │ │
├─┼──────────┼─────────┤
│7 │布告欄1 個 │第9 頁正面上方 │
├─┼──────────┼─────────┤
│8 │窗型冷氣1 台 │第9 頁正面中間 │
├─┼──────────┼─────────┤
│9 │熱水器1 台 │第9 頁正面下方 │




├─┼──────────┼─────────┤
│10│收音機1 台 │第9 頁背面上方 │
├─┼──────────┼─────────┤
│11│置物架1 個、電腦書籍│第9 頁背面中間、第│
│ │2 本、漫畫1 本、POP │40頁、第41頁正面下│
│ │手冊1 本、2005年桌曆│方 │
│ │1 份、高雄電話號碼簿│ │
│ │1 本、地圖1 本、wind│ │
│ │ows XP中文版使用手冊│ │
│ │1 本、清潔劑1 瓶 │ │
├─┼──────────┼─────────┤
│12│滅火器1 個、空桶2 個│第9 頁背面下方 │
├─┼──────────┼─────────┤
│13│置物架1 個、燈泡1 個│第10頁正面上方、第│
│ │、空白便條紙10張、空│40頁背面、第41頁正│
│ │白文件夾6 個、A4廣告│面上方 │
│ │單52張、電腦書2 本 │ │
├─┼──────────┼─────────┤
│14│鐵桌1 張 │第10頁正面中間 │
├─┼──────────┼─────────┤
│15│置物架1 個、熱水瓶1 │第10頁正面下方 │
│ │個 │ │
├─┼──────────┼─────────┤
│16│電腦桌、電腦主機、電│第10頁背面上方 │
│ │扇、螢幕、置物架、滑│ │
│ │鼠、鍵盤、印表機各1 │ │
│ │個 │ │
├─┼──────────┼─────────┤
│17│玻璃展示架1 個 │第10頁背面中間 │
├─┼──────────┼─────────┤
│18│彌封之紙箱8 個、未彌│第10頁背面下方至第│
│ │封之紙箱1 個及其內之│12頁 │
│ │電腦護目鏡、不銹鋼鍋│ │
│ │各1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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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3,200元
合計 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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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