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1247號
KSEV,105,雄小,1247,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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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24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林彥甫
      劉俊清
被   告 鍾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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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