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11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高鈺雯
被 告 郭豐銘
郭豐維即郭平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
105 年6 月3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373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
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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