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7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翰弦間104 年度雄簡字第1765號給付賠償金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 年5 月9 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
同)10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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