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3年度,10號
KSEV,103,雄勞簡,10,2016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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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世緯即李伯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81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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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