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47號
原 告 李克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友營造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6萬7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萬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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