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213號
PCDV,106,司促,18213,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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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13號
債 權 人 功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
債 務 人 陳靖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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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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