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32號
原 告 朱盧麗雲
訴訟代理人 朱玲玲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劉祈明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