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2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燕淑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茂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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