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訴訟代理人 沈智賢
被 告 林裕婷
被 告 林奕偉
被 告 林裕慧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16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李維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秋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1月17日死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9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秋楓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陳柏志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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