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許家明
訴訟代理人 黃德怡
被 告 賴奎諺即賴志寬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10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6月30日中午12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10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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