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37號
KSYV,105,家訴,37,2016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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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李得勝
      李秋葉
      李秋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鴻毅李昱緯間因105年度家訴字第37
號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25,40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
人數一併提出相同數量之繕本),並應一併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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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