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李得勝
李秋葉
李秋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鴻毅、李昱緯間因105年度家訴字第37
號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25,40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
人數一併提出相同數量之繕本),並應一併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