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5年度,243號
KSYV,105,家救,243,20160624,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林豐澤  
非訟代理人 陳聰敏律師
相 對 人 林于翔  
      林霙汝  
      林義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程序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 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 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 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 問表、審查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聲請人 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05年度家非 調字第1125號),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