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76號
KSDV,105,訴,276,2016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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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 月1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27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122,2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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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