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7號
KSDV,105,訴,147,2016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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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俊民戴建華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
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8,56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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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