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20號
KSDV,105,訴,1220,201606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2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沈志羯 
      翁福宏 
被   告 十字星遊樂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麗惠 
被   告 張福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伍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十字星遊樂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十字星公司 )於民國101年7月20日邀同被告張麗惠張福生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並訂立授信契約書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150萬元為限,且不得循環動用。償還方式、利息、 違約金悉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所載如附表一方 式計付,並約定若有對原告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 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十字星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 如附表一所示,且債務分別自104年1月20日、104年4月21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十字星公司 尚積欠原告債務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張麗惠張福生為連帶 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增補契約、存款利率表、放 款戶交易明細帳、放款戶資料查詢單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 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 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一 :
┌──┬──────┬───────┬────┬─────────────────┐
│編號│債權本金 │借款期間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利率 │
│ │(新臺幣)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 1 │2,000,000元 │自101年7月20日│4.38% │同上 │ 同上 │
│ │ │起至106年7月20│ │ │ │
│ │ │日 │ │ │ │
├──┼──────┼───────┼────┼────────┼────────┤
│ 2 │500,000元 │自101年7月20日│4.38% │同上 │同上 │
│ │ │起至106年7月20│ │ │ │
│ │ │日 │ │ │ │
├──┼──────┼───────┼────┼────────┼────────┤
│ 3 │1,350,000元 │自101年11月27 │2.375% │同上 │同上 │
│ │ │日起至104年11 │ │ │ │
│ │ │月27日 │ │ │ │
├──┼──────┼───────┼────┼────────┼────────┤
│ 4 │150,000元 │自101年11月27 │2.375% │同上 │同上 │
│ │ │日起至104年11 │ │ │ │
│ │ │月27日 │ │ │ │
└──┴──────┴───────┴────┴────────┴────────┘
附表二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 │
│ │(新台幣)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按左列利率10% │其超逾6個月部分 │




│ │ │ │ │ │,按左列利率20%│
├──┼──────┼───────┼────┼────────┼────────┤
│ 1 │1,054,598元 │自104年1月20日│4.38% │自104年2月20日起│自105年8月19日起│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5年8月19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2 │263,659元 │自104年1月20日│4.38% │自104年2月20日起│自105年8月19日起│
│ │ │起清償日止 │ │至105年8月19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3 │357,526元 │自104年4月21日│2.375% │自104年5月21日起│自105年11月21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5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 4 │39,717元 │自104年4月21日│2.375% │自104年5月21日起│自105年11月21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5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
├──┴──────┴───────┴────┴────────┴────────┤
│以上合計本金新臺幣1,715,5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十字星遊樂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