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76號
KSDV,105,訴,1176,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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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6號
追加原告  呂正勇
      呂游淑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吳平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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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