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6號
追加原告 呂正勇
呂游淑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吳平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