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陳恳雄
陳玉彬
陳天富
陳四全
洪陳靜玉
曾陳富金
陳彩票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
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
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就被告公
同共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權利範圍全部)為分
割,乃係本於代位權為請求,以被代位者即被告陳恳雄之應繼分
(為7 分之1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25,584 元(計算式:264.63㎡×公告土地現值43,000元/ ㎡
×1/7 =1,625,58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7,13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880 元,應再補繳15
,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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