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李東法
被 告 齊饒珍德
齊榮華
齊台生
齊榮梅
齊憲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
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
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准予就被告公同共有之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10萬分之173 )及其上
同段4951建號(權利範圍全部)為分割,乃係本於代位權為請求
,以被代位者即被告齊憲明之應繼分(為5 分之1 )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293 元【計算式:(15
,925㎡×公告土地現值55,000元/ ㎡+建物現值366,200 元)×
1/5 =376,29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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