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39號
KSDV,105,補,1239,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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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葉明勳
      葉韋任
      葉麗玉
      陳靜芳
      林正常
      蔡惠娥
      林宜亭
      林玉雯
      余貞慧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元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
979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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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