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01號
KSDV,105,補,1201,201606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嘉馬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東汽車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32,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3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231,5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1/1頁


參考資料
嘉馬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