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卓進漲
被 告 亞太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張淑禎
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
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319 號民事裁定要旨
可資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5 年5 月29日之當選無
效,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參照前揭最高
法院裁定要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