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44號
原 告 龔明聰即高雄市私立崇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原告與被告研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40,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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