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陳偉庭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原告與被告金富康生技研發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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