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
原告與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205,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48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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