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91號
KSDV,105,補,1091,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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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曾冠豪
被   告 彪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雯宜
被   告 邱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870 元外,尚應
補繳6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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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豐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