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習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50號
KSDV,105,補,1050,2016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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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劉亭蘭
      莊如樺
      蘇郁婷
      杜浚禾
      林妤恩
      李翊暄
      劉建志
      陳玟秀
      黃偉傑
      李文智
      歐懿慧
      賴昱樺
      溫家僑
      曾泰航
      鞠漢橋
      孫玉貞
      林曜璋
      林琬婷
      魏崇軒
      陳筱尹
      梁哲維
      張嘉伶
      李惠娟
      游巧真
      李佳翰
      吳冠廷
      葉秝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
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補習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17,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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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