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185號
KSDV,105,聲,185,201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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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聲 請 人 胡晶南
相 對 人 劉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九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69號事 件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因筆錄 無法逐字記載,為補充言詞辯論筆錄內容之不足,爰聲請准 予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69號民事事件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 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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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